范围和认定标准
1.城镇登记的“4050”失业人员(女满40周岁,男满50周岁),以下简称“4050”人员;
2持有《残疾证》并有劳动能力、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(提供残疾证);
3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(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材料);
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(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);
5在城镇规划区内,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(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);
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、男满45周岁,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、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(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);
7具有内蒙古户籍,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(提供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相关证明资料)。
申请和认定程序
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户口本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原件、2张二寸彩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填写《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》并提出申请;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所;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,在辖区内公示5日,公示无异议,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后汇总上报旗县(市区)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。旗县(市区)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。
三.《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》在居住地所在社区领取。
注:
人力资源市场地址:东胜区联邦大厦B座一楼22号窗口
咨询电话:0477—51237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