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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
日期:2018-04-11 来源: 作者: 【字体: 】 【颜色:黑色 红色 灰色】 【打印页面】 【关闭页面
 

 

各旗区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,各直属单位,各大企事业单位:

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内政办发〔2018〕16号)要求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,现将2018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公布(详见附件),并提出如下要求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各旗区要严格执行公布的标准。本年度需再次调整标准时,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。

  二、各旗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实行专账管理、专户核算、专款专用,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,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每月10日前、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在每季首月10日前足额发放至救助对象。各旗区要在2018年5月底前按标准将资金发放完毕,在2018年6月底前将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。

  三、各旗区要严格执行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〉的通知》(内政办发〔2014〕107号)有关要求,定期监督检查本旗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,并将其纳入到旗区对苏木乡镇(街道)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畴,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。

  四、各旗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、患病率、救助标准、医疗费用增长等情况,科学测算资金需求,扎实做好救助工作。按照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“社会兜底一批”要求,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,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,确保其病有所医、残有所助、生活有兜底,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。

  五、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责任主体,要主动加强与社保、公安、房管、财政、编制、建设、工商、税务、残联、扶贫等部门的协调对接,依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,精准核对新申请和已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工作,实现数据共享。

 

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

  2018年3月20日

 

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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